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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自考公司法复习讲义第三章

来源:福建自考网   发表时间2021-11-30 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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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现在报名报考福建自考的考生们越来越多了,作为福建自考中比较常见的公司法课程,很多同学都是需要去报考这门课程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复习福建自考,福建自考网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了福建自考公司法复习讲义第三章,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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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1.公司法的早期立法发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在这一时期的公司立法中,影响力最在的当属英国。“南海泡沫”事件更是成为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上的重要分水岭。在这种背景下,英国议会通过了“泡沫法案”。这次立法将股份公司严格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种种限制,同时规定只有法人团体才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近代英国公司法

  从1825年开始,英国一会颁布了一系列法令,逐渐放松了对公司在设立方面的限制。1834年颁布了《商事公司法》,接着在1837年颁布了《特许公司法》。1843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他促成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的颁行。该法采用了三个主要原则:

  (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限额-----25 名以上,1856年调低至20人;

  (2)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

  (3)确立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

  这三项原则构成了公司法最基础性的内容。

  3.现代英国公司法

  1948年以来的英国公司法呈现出独有的特点。一是对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二是公司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4.美国的早期公司立法

  在早期,美国法律基本上都是在沿袭英国的立法例。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各州纷纷制定了公司法。

  5.现代美国公司法的发展

  美国于0950年由全美律师协会制定了供各州立法参考的公司法基本蓝本《示范公司法》,其后经过多次修订。在1984年对该法做了全面修改,形成了《示范公司法》(修订本)。

  1922年美国法律协会经过认真研究,发表了题为《公司治理的原理:分析和建设》的报告。

  2002年美国总统签署了一项旨在结束“低道德标准和虚假利润时代”的企业改革方案------《美国2002年上市公司财会改革和投资保护法》(又称《2002萨班斯---奥克斯立法》)。

  二、大陆法系公司法发展史

  1.法国

  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正式以制定法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早的公司立法。1673年的《商事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与两合公司两种。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从法律上规定了股份公司,并明确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1973年,德国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法》。首先借鉴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制的经验,改变多年奉行的法定资本制,继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

  2.德国

  1892年,德国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法》。

  1937年,德国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法》。首先借鉴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制的经验,改变多年奉行的法定资本制。

  德国现行的《股份公司法》在1965年颁布,1998年做了一次修订。

  3.欧盟

  欧盟公司法方面的第一号指令是在1968年生效的。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第六号、第七号和第八号指令都是公司法方面的重要指令。

  经过多次修订的《欧洲公司条例》在2004年正式实施,这是欧盟公司法协调中的重要里程碑。

  三、我国公司法发展史

  1904年1月21日,清朝政府颁布《公司律》,计131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只对清《商律草案》的公司律略加修订,定名为《公司条例》,计6章251条。《公司条例》对公司的法人地位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政务院于1950年12月29日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51年3月30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54年9月2日通过了《公私合营企业暂行条例》。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公司立法迅速发展,1993年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1999年、2004年对该法先后进行了修订。现行公司法是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理解公司设立的原则和意义,掌握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同时要掌握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多以选择、判断、名词解释、简答的形式出现。考生应重点掌握并领会和运用,如:【09、1单选、多选】、【08、10单选、多选、名词解释】、【08、1判断】、【07、1多选、简答】、【07、1单选】。

  串讲内容:

  法条导读: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司设立的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

  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关于公司设立的性质,学界大致存在三种学说:合伙契约说、单独行为税、共同行为说。多数学者主张共同行为说。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重点)

  一般认为公司设立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1)自由设立主义;

  (2)特许主义;

  (3)核准主义;

  (4)准则主义。

  (三)公司设立的方式(重点)

  公司设立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四)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重点)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创建公司的一系列活动,是一种过程。而公司成立则标志着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说,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结果。

  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

  (2)行为效力不同;

  (3)行为主体不同。

  (五)设立中的公司的法律性质

  设立中的公司是指公司设立登记完毕以前,尚无法人资格的创建中的公司。由于设立中的公司尚无法人资格,也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二、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设立程序

  (1)确定股东;

  (2)确定企业规模;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4)制定公司章程;

  (5)出资与验资;

  (6)工商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设立程序

  (1)确定发起人并签署发起人协议;

  (2)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

  (3)召开创立大会;

  (4)工商登记。

  三、公司发起人

  (一)发起人定义

  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立人。

  确认发起人,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

  (2)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

  (二)发起人的资格

  发起人资格的规定一般包括:

  (1)发起人行为能力的要求;

  (2)发起人国籍或住所地的要求;

  (3)法律的特殊要求;

  (4)发起人人数的要求。

  (三)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

  发起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取得报酬;

  (2)获得特别利益;

  (3)可以依法出资;

  (4)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发起人的责任主要包括:

  发起人的责任主要包括股款连带认缴的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和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1)股款连带认缴责任。对于公司应发行的股份未能认足或者虽已认足但未缴股款的,应由发起人连带认缴。

  (2)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当公司由于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①连带承担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

  ②就认股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3)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因故意或过失而损害有效设立公司的利益,公司发起人应当对所设立的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我国关于发起人的资格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由于发起人需要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和发起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自然人充当发起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充当发起人必须依法成立且不受法律限制。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以便于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能够具体办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种手续,也便于有关部门对发起人进行管理,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来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如党政机关、国家某些公务员以及受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等,不得充当发起人。

  四、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五、公司设立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与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核准登记与不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核准

  经过创立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以上为“2021年福建自考公司法复习讲义第三章”的简要介绍,考生如果还想要了解更多福建自考成绩查询、自考报名、报名时间、考试时间、报名条件、自考复习资料等信息,请关注福建自考网或扫一扫右侧二维码关注“福建自考攻略网”官方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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