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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学考试宪法学名词解释必考点

来源:福建自考网   发表时间2021-03-03 15: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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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2.宪法效力;是指宪法的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3.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国家的人民。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4.宪法解释;是指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由特定主体对宪法精神,宪法规范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5.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


6.宪法惯例;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不被成文宪法或不成文宪法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内容是有关国家重要政治制度的,得到公众普遍承认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继续遵循的习惯或传统的总和。


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8.政党;指一定的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为了共同利益,以夺取或控制政权,或影响政治权力的运作而由其先进分子建立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纪律的政治组织。


9.宪法制定;是指拥有制宪权的特设机构、国家机关、特定团体按照一定的程序起草、审议、通过、批准宪法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10.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11.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12.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生效以后,在实施的过程中,有特定的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废止、改变、补充宪法的部分内容的活动的总和。


13.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立法及特定组织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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