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破产法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破产财产:是指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的特定法律程序。
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能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
破产和解: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对于濒于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破产取回权:当破产清算人接管的破产人的财产中又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时,该财产的权利人所享有的不以破产程序而去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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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考商法名词解释复习资料(6)"问题不是很了解,还有什么疑问,请及时联系咨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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