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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考法律基础复习资料第十一章

来源:福建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9-12-27 09:10:12
自考助学

第十一章 刑法

1、名词解释
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助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时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刑法的任务和适用范围
答:刑法的任务是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安居乐业,这也是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适用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3、犯罪特征和犯罪构成
答:犯罪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构成的要件主要包括犯罪的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主观方面(指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以及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4、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当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当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种合法利益的行为。


5、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
答:犯罪的既遂:是指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客观方面具备刑法所规定的结果或者行为的犯罪形态,包括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行为。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6、共同犯罪、形式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形式主要包括一是以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划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二是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可以划分为任何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三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明确的分工可以划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四是以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或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犯罪人的种类:我国刑法根据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7、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答: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型是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罚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
刑罚的适用主要表现刑罚裁量,指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的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分别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四种量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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