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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考法律基础复习资料第三章

来源:福建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9-12-24 09:44:26
自考助学

第三章 宪法

1、名词解释

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国家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特别行政区:是指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

国家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在外交方面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2、宪法的概念与基本功能。

答:宪法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活动的规范体系。

其基本功能具体表现在:确认功能:宪法的性质和内容取决于经济基础的性质,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使政权基础得到合法化,确认法制的统一基础,为法律体系的统一提供合宪性基础。

保障功能:宪法对民主制度与人权起到保障作用,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不仅规定各种民主制度,同时对民主制度的实现提供宪法基础。

限制功能:宪法限制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

协调功能:能够以合理的机构平衡利益,寻求多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则,对民主政治体制下少数人的利益问题也可通过宪法制度得到保护。

3、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的特点。

答: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宪法规范的特点:⑴宪法规范的政治性;⑵限制性;⑶最高性;⑷稳定性、适应性;⑸制裁性。

4、宪法修改与宪法发展模式。

答: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从历史发展看,宪法与民主密不可分,宪法产生与存在的前提之一是民主事实的存在。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与基本特征。

答:内容: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与基本出发点。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负责,受人民监督;⑶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基本特征: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而全面地反映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集中体现了我国的阶级结构;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的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⑶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⑷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

6、选举制度概念的原则与民主程序

答:选择制度是指选举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的总和。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由选举法规定。

原则:包括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与无记名投票原则。

民主程序主要包括:确定选举组织、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提出侯选人、投票程序、代表的罢免与补选等。其中核心程序是候选人的提名与投票程序。

7、中国国家机构的体系与运行原则。

答: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我国的国家机构分为中央国家机构和地主国家机构,中国国家机构包括僵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构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我国国家机构在组织和动作体系上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责任制与效率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机构活动的总体原则,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依法组织国家机构的精神。法治原则是国家机构活动的基础和保障。责任制与效率原则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8、公民的基本权利性质与基本特点。

答: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做为宪法规定的权利,具有以下特点:⑴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确立了公民的宪法地位;⑵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⑶对于公民来说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社会生活中应具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是一种稳定的权利体系;⑷是一种综合的权利体系,概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需要行使的根本性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

9、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概念与内容。

答: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内容包括:⑴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⑵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⑶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与利益的义务;⑸依法服兵役的义务;⑹依法纳税的义务。

10、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答:⑴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⑵公民是稳定的法律概念,而人民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涵。⑶公民是个体概念,人民是整体概念。

1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答:具体表现在:宪法是国家立法的基础与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宪法为国家立法的统一提供了合宪性基础,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公民与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最高准则;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

12、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制定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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